作者:
张东生
单位:
贵州旅游投资控股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风险防控部
摘要:
国有公司的任何风险,最终都将以法律风险的形式暴发出来,因为任何风险所招致的损失,都表现为法律关系的发生、变更和终止,都以公司权利灭失或义务增加的形式表现出来。身处“地球村”的中国国有公司要走向市场、走向世界,就必须防范各种法律风险。这就对国有公司、国资监管机关乃至社会各界都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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