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
冯钰
单位:
华北电力大学(保定)
摘要:
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[[1] 叶必丰.行政法的人文精神[M].北京大学出版社(2005):74][1]。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,行政法优先考虑的是公共利益。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瑕疵情形时,其所设立的法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,有随时被质疑或否定的风险。但只要行政行为能真正体现公共利益,其所形成的公法秩序就应维护,而维护该公法秩序稳定的途径即是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,使其转变为合法行政行为,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转变。违法行政行为的治愈,即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,通过一种手段进行事后的矫正,从而使其成为合法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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